導語:日前,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對涉“漾漾好”貢茶的商標侵權一案進行了一審宣判,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商標侵權行為,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20萬元。
【案情簡介】原告漾漾好餐飲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是第8529436號“”、第9310608號“”等注冊商標的權利人,并在大陸地區(qū)擁有自營或加盟連鎖店鋪500余家,具有極高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然而,原告發(fā)現(xiàn)被告廣州市某悅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在其網站、經營的奶茶店鋪顯著位置及產品上,均使用與其構圖、字樣、使用方式等均基本一致“”和“”的標識,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消除影響,并賠償其經濟損失以及維權的合理費用53.15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享有權利的涉案注冊商標,是由“漾漾好”文字和臺灣地圖的組合圖案、“貢茶”“GONG CHA”和“”圖案組成,其中“漾漾好”文字和臺灣地圖的組合圖案與“”圖案是上述商標的顯著部分,“”標識更是能夠給相關公眾以美感的獨創(chuàng)性圖案。被告使用的“”和“”的標識,與原告享有權利的涉案注冊商標的顯著部分相比,構成近似,足以使準備投資加盟經營奶茶店的投資者及相關消費者對被加盟的主體、奶茶產品的來源產生混淆。
同時,原告的經營規(guī)模較大、在同行業(yè)和普通消費者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原告享有和使用涉案注冊商標的時間均早于被告使用“”標識的時間,被告作為同樣經營餐飲行業(yè)的企業(yè),應當知道原告的上述涉案注冊商標權利的存在,故法院綜合考慮被告侵權行為的性質、時間、侵權的主觀故意、經營方式及規(guī)模、涉案注冊商標的品種、知名度以及原告為制止上述侵權行為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shù)額為20萬元(含合理費用)。
【法官釋法】隨著“貢茶”產品的日益風靡,盈利可觀,吸引了眾多商家和消費者的關注,但由于“貢茶”屬于茶葉商品的通用名稱,無法單獨作為注冊商標使用,部分商家開始惡意仿冒,市場上充斥數(shù)十種品牌的“貢茶”產品,使加盟商和消費者在選擇時無法做出準確的判斷。本案中,原告在“貢茶”飲品行業(yè)享有較高的知名度,通過注冊組合商標和提起訴訟的方式對品牌和產品進行維權,得到了法律的支持和保護,為其維權之路打下了一劑強心針;對于仿冒者而言,雖然其短暫地獲得了一定的經濟利益,但一旦遭遇行政處罰或民事訴訟,則極有可能要面臨高額賠償,付出更大的代價,通過良性競爭共同做大市場才是正道;對于眾多加盟商和消費者而言,則要練就“火眼金睛”,對市場上的“貢茶”品牌和產品進行仔細辨別,避免因混淆而導致的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來源: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