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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本資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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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類型 | 食品進口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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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地 | 上海港 |
操作產品 | 食品進口代理 |
進口食品檢驗檢疫指南
一、企業(yè)報檢要求:
在報檢時,貨主或其代理人需向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提供:
(一)《入境貨物報檢單》;
(二)貿易合同、裝箱單、提單和貨運**(復印件);
(三)產地證明、衛(wèi)生評價資料(原件);
(四)對于需辦理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的食用性動植物產品,應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和生產國(地區(qū))官方機構安全衛(wèi)生證明(原件);
(五)在進口預包裝食品時,除提供上述材料外,還應滿足下述報檢要求:
1.貨主或其代理人已經取得**質檢總局新版《進出口食品標簽審核證書》(證書正面底色為綠色)的,可憑證書原件報檢,同時提供證書復印件。
2.貨主或其代理人已經在北京檢驗檢疫局進行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備案并獲得備案編號的,
可憑標簽備案號報檢。
3.貨主或其代理人無**質檢總局新版《進出口食品標簽審核證書》或未在北京檢驗檢疫局進
行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備案的,
在報檢時,
除應按報檢規(guī)定提供報檢資料外,
還應提供以下與
標簽檢驗有關的資料:
中文標簽樣張,
樣張翻譯件以及按要求需要提供的其它相關文件,
接受檢
驗檢疫。其中中文標簽樣張需按
GB7718-2004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GB10344-2005
(預包裝飲料酒標簽通則)等相關**標準要求由企業(yè)自行制作。
(六)
為控制疫病疫情或執(zhí)行**質檢總局有關強制性要求,
檢驗檢疫機構可臨時要求報檢人在申
報進口食品時提供其他材料。
二、檢驗檢疫要求:
(一)貨證相符。
(二)未經檢驗檢疫合格,不得銷售和使用。
(三)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依據(jù)下列內容實施檢驗:
1.《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商品檢驗法》及其配套法規(guī)。
2.**規(guī)定的強制性標準及有關規(guī)定。
三、檢驗檢疫處理要求:
由檢驗檢疫機構根據(jù)現(xiàn)場檢驗監(jiān)督、感官檢驗和實驗室檢驗結果對該批食品進行綜合判定:
(一)經判定不符合我國食品衛(wèi)生要求的,視情況做銷毀、退貨等不合格處理。
(二)經判定符合要求的,由進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簽發(fā)《衛(wèi)生證書》后放行,進口商/經銷商獲得《衛(wèi)生證書》后方可銷售使用該批食品。
注:進口橄欖油的進口商/經銷商獲得《衛(wèi)生證書》后應憑《衛(wèi)生證書》正本及復印件(留存)到北京局通關處辦理申領CIQ標識手續(xù),進口橄欖油需加貼CIQ標識后方可上市銷售或使用。
四、預包裝食品標簽備案要求:
為方便經營者再次進口和商品進入流通領域,進口預包裝食品經檢驗合格并出具衛(wèi)生證書后,貨主或者其代理人可向北京檢驗檢疫局食品監(jiān)管處申請標簽備案。經標簽備案的進口食品,再次進口報檢時,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供標簽備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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